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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京东购物遭遇的消费纠纷及维权经历和结果

首先声明: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本人基于以上规定行使公民舆论监督权。

以下为本人向北京市12345投诉内容:

“本人于2023年8月5日18:57分在京东商城APP购买了一张名为“1号会员店E卡”的电子卡,面值500元,在购买页面,误以为该卡可以直接在京东商城使用,购买后才发现要使用这张卡还需要单独下载“一号店”APP,而下载该APP之后发现,商城可供选择的商品极少,完全不能满足消费者的购物需求,于是首先与京东客服沟通,要求退款,理由是:1、该卡尚未使用;2、购买该卡系因京东宣传页面虚假宣传(故意显示不全,造成消费者误解)。经与客服沟通后,客服称升级专员处理,等待一天后京东方面未有人与我联系,本人于2023.8.6再次联系客服,客服称无法退款,并建议本人继续使用该卡进行消费,本人认为:两次客服解答不一致,且未有合理解释,涉嫌诱导并强制消费者进行消费,不合理。 本次消费体验感极差,本次购物系基于对京东商城的信任未仔细观看该电子卡宣传页面,本人认为:1、京东方面涉嫌虚假宣传,即:宣传页面未显示全部字样,关键字样要么显示不全,要么用极小的小字混淆在宣传页面之中;2、涉嫌强制消费及诱导消费,本人购买该电子卡后并未使用,作为商家居然声称无法退款,并以宣传页面中的“送鸡蛋”活动诱导本人继续使用并消费;3、违反诚信原则及未履行告知义务:本人系京东plus会员,专属客服解答前后不一致,前一客服称本事件升级专员处理,于6日前9点会与本人联系,本人等待24小时后未有京东人员与本人联系处理此事,而6日工号为333518的客服人员又称前一客服解答错误,该事件不支持升级专员,但京东亦未通过任何方式告知本人。本案所涉金额不大,但京东售后处事方式及态度让人质疑! 本人要求对京东商城内销售的所谓“1号店”电子卡进行退款处理,并向本人做出道歉。”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回复反馈】:您好,关于您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回复如下:您好,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已接到市12345转办的任务工单(网络-230807-006579),于2023年08月07日17:37联系来电人,核实情况。来电人问题及诉求明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局将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此情况来电人已知晓。

然后,京东方面来电称要求本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后办理退款,本人认为不合理,理由为:本人京东账号、京东金融账号、所谓“1号店”账号均系同一账号,银行卡账号与京东绑定账号完全对应,本案相对简单,京东方原路退款即可。但,京东方单方要求本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称用于核对身份信息,本人认为不合理,京东系民营企业,不是行政执法部门或具备特殊职能的机关,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过度以及强行采集用户信息,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本人认为,本人购买的电子卡没有转赠他人的行为,绑定的是自己的京东账号,京东方系故意设置障碍,拖延退款,毫无诚意,本人诉求合理,请求继续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