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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金券未到期,商家以“最终解释权”拒抵扣,顾客如何维权?

发放代金券是商家常用的营销手段,也是消费者习以为常的消费方式。而有些商家发放代金券后,在使用期限未过期的情况下拒绝消费者使用代金券,并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该如何维权?

近日,一消费者将拒绝消费者使用代金券的商家诉至大田法院,要求商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商家向消费者发放代金券,并注明使用方法及使用期限,消费者接受并使用该代金券,双方实际形成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家以代金券已停止使用及解释权归餐厅所有为由拒绝抵扣券上金额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法院调解商家赔偿消费者相关经济损失。

近年来,商家以发放优惠券的形式吸引消费者,增强了用户粘性,满足了用户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但作为经营者应更加遵循公平、诚信等原则,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和责任。消费者的权利被侵犯时,应及时搜集相应证据,如代金券、消费记录等。积极与商家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在相关部门主持下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有效证据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