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中山路所收到消费者刘先生投诉,说自己2016年的时候在一家快餐店用现金500元购买了500元的用餐券,已经花掉了430元,还剩余70元。最近刘先生到这家快餐店吃饭,谁知店家却告诉他,剩余的用餐券已超过了有效日期2017年12月31日,不能再使用了。“这是我花钱买的用餐券,商家凭什么可以单方面规定“有效期”,说过期就过期作废了?”刘先生认为快餐店的规定不合理。刘先生找到快餐店的负责人,但负责人也说用餐券已经明白规定了使用期限,拒绝了刘先生的要求。
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中山路所的执法人员介绍,目前很多商家都会通过各种营销手段吸引消费者,各种优惠、打折发放的五花八门的券和卡绝大多数标明了使用期限。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花钱购卡的时候,商家就单方面规定了消费期限,过了期限购物(消费)卡就会自动作废。但是对于不同性质的购物卡券要区别对待,像消费者刘先生手上持有的快餐店消费购物券是由刘先生用现金购买的,只能在指定商家消费。这种购物券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购物券形式发行的,可以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实际上是一种预付卡券行为。
执法人员指出,像刘先生购买的用餐券的使用期限,其实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双方的一种合同约定,规定了履行期限,一旦到期,双方的合同终止,商家可以拒绝提供服务。但是对于用餐券对的未消费金额仍应当属于消费者所有,商家应当延长使用期,或者以现金形式退还消费者,否则从法理上讲,商家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经执法人员耐心的说法工作,快餐店负责人最终表示,刘先生仍然可以拿着“过期”的购物券在快餐店消费。
执法人员也提醒市民,尽管快餐店最终同意延期使用用餐券,但从事情的全过程来看,消费者也存在过错,因为当初商家已经规定了使用期限,双方都应该遵守约定,尽量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否则会面临延期后无法使用的风险。现在很多商家频繁更换负责人或由于其他原因进行转让歇业,消费者通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购买的服务使用完毕。如果超出规定的期限,一旦出现纠纷,商家很容易用超出使用期限的理由拒绝提供商品或服务,给市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在消费过程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双方出现消费纠纷,有的消费者认为有效期设置属于“霸王条款”,其实不然,有的商家在卡票券上设置的有效期属于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性质,但并非属一刀切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商家提供的这种购物券或卡的行为,可以视为是一种合同,你取得这个券或卡,就视为双方达成了协议,也就是消费者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和限制,除非商家设置的条款明显不利于消费者,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才有可能认定该条款无效。
其次,商家也应注意,自己规定的使用期限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商务部2012年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物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从以上案例中的购物券有效期明显不符合规定,所以要继续履行自身的义务,提供商品或服务。3、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可申请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民法》、、《合同法》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城市信报记者 项皓 通讯员 姜峰 李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