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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逼设计师,深圳某院,2年前发1000块购物券,现在让退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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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某院发出通知要求员工归还两年前发放的2000元礼券。据称,该决定是因为深圳市委巡察组在进行巡察时发现了违规行为。

有趣的是,其中1000元本来以购物券形式发放给员工,但现在要求全额以现金形式返还(即使离职人员也要退款)。我们都知道,在一般情况下商家会对购物券采取一定程度的折扣优惠措施作促销手段。

尤其对于大量需求者来说,这种优惠力度更大。(否则谁会买你们家的购物券呢?直接给钱不是更好吗?)然而我并不了解深圳某院是否获得了折扣优惠措施,并无法确凿地证明上述观点适用于此次事件。

但我仍然有一个疑问:为何公司必须将这些常规福利命名为“上市奖励”?既然这样做是违反规定的,并且没有带来任何实质效益;那么可以考虑将其体现在绩效考核中避免无谓风险、防止美誉被玷污。此外,对于违规发放福利行为来说,重点应该是在监管过程中严防出现漏洞。

而不仅仅是取消福利分配结果并要求员工归还款项。这样的做法只会导致“整改”成为形式主义,并无助于实际上可能存在的腐败行径受到遏制;甚至可能助长类似行为。

(再次声明:我绝没有指责深圳某院在发放福利时存在贪腐问题,只是做了一般性讨论,请勿误解)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先进体制下,设计院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企业完全有权给一线生产人员提供更多福利待遇吗?设计师们毕竟是价值创造者而非剥夺者。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向一线设计师提供额外奖励本身就符合民心所需,并非不光彩之举。

我期望该院未来能想出更好的发放福利方式并杜绝违规情况。同时也期望巡察组能找到更加有效、公正地进行“整改”的方式以使那些辛勤付出的一线生产人员能够感受到更多取得成果的满足感而非剥夺感。

毕竟,让财富更多地留在劳动人民手中才是巡视工作的根本意义,不是吗?版权声明:本文系转载内容,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以“计成”编辑版本进行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