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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购物卡券的法律性质

日常生活中大家从朋友处受赠购物卡券应该并不少见,夜里有律师朋友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不记名的购物券到底是什么法律性质,合同还是证券?

这个问题很有意义,一方面是此类不记名购物券在生活中具有广泛使用场景,比如沃尔玛购物卡、京东购物卡、好利来蛋糕购物卡、加油卡,的确方便了大家的消费,故而在普遍意义的探讨上应景消费;另一方面以法律性质为切口就此类购物卡券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备不虞,对于法律争议的预防和事后解决也是颇有意义。

此类购物卡券的有趣特点在于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都是有限的,而且必须向特定的商家主张实现其票面价值。从法律上而言,以上的特点满足了有价证券的全部特征:

一则因为记载了财产权利的购物卡券跟持有的卡券不能分离,此处故而购物卡券需占有,遗失购物卡券则无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二则购物卡券的持有人如若实现票面价值(或者花出去),所指向的债务人是有限的,购物卡券的持有人想用卡券购买商品或服务也只能向卡券上记载的特定商家主张(换言之比如京东购物卡也只能在京东上特定范围使用);

三则购物卡券持有人单方使用即可,也可以转让,商家见券就需要履行义务,证券的债务人不能提出其他要求。

一般而言,由于发行商家的行业习惯和持有人的消费习惯,购物卡券往往是不记名的,俱同普通动产,譬如沃尔玛物美购物卡、京东购物卡、好利来购物卡······故而,从权利取得来说当应占有,从权利失去角度则属交付以为意思表示。值得说的是,如果消费者要利用购物卡券实现购买产品或服务则需依据与发卡机构的约定,此系双方达成合意(一般都是格式文本),属于购物卡券发行人所承诺的以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偿付的一种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下,持卡券人实际上就是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所持的卡券本身,即是一种债权凭证。

举个例子,李凯文律师在京东上购买了一张面额 100 的京东购物卡,然后转赠于我。因购物卡作为债权凭证是债权的依据,债权凭证的转移意味着债权请求权人的变更,在债权凭证已通过转让方式转移占有的情况下,李凯文律师不能依之前购买凭证的合同来要求京东履行凭证所代表的义务(换言之他不能用购物卡购买凭证等来要求京东履行交付产品或服务的义务)。此时,作为发卡机构的京东,对此时京东购物卡的持卡人(我)负有交付同等价值产品或服务的合同义务,但此合同关系与上述李凯文、京东间的购物卡买卖合同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归纳之,购物卡券概属设定并证明持有人有权取得票面设定财产的债权债务权利凭证,其属于有价证券;而卡券购买人、持有人则与购物卡券发行机构间成立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