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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忠方法之发放优惠券的节税方法

优惠券释义

优惠券,给持券人的某种特殊权利的优待券。优惠券的种类繁多,如现金券,体验券,礼品券,折扣券,特价券,换购券。抵用券可以在消费时直接折抵商品价值,属于优惠券的一种。与代金券不同,代金券是可以代替钱币来购买或者消费的一张纸或者卡。可以直接用来购买商品,但并不能给消费者带来优惠,消费者还是原价购买的商品,而优惠券的使用可以折抵商品价值,给消费者带来了优惠。

纳税策划理由

纳税策划理:优惠券虽然类似折扣,但是由于商家发放优惠券大多数是当日无法在同张发票上注明,不能按折扣抵减处理。应想法将优惠券折扣在销售商品开具的同时能一张发票上注明才符合 154 号文件规定,即可以按照抵减折扣额后的的收入纳税。如何将优惠券设计为一种能够抵减收入的折扣券就成为节税的逻辑。

筹划案例分析

(一)案例:

甲商家给消费者王先生消费达到 1130 元时给予 130 元面值的优惠券,可以下次购物时抵扣商品价值。王先生用这个优惠券再次消费了 1130 元,抵扣了 130 元,实际支付商家 1000 元。

(二)纳税策划前后增值税计算比较

(1) 策划前

甲商家前次销售因为无法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显示折扣,只能按全额交税,应交增值税=1130/1.13*13%=130 (元)

甲商家再次销售因为含税销售额还是 1130 元,并没有折扣的说明,无法抵扣销售额,是全额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1130/1.13*13%=130 (元)总计交增值税=260 (元)

(2)实施策划

节税思路:电商返利券虽属于折扣额,但这种折扣是需要客户下次购物的行为来实现的。将首次购买商品获赠的优惠券设计为下次客户购物的折扣券。

具体操作:商家可以设计活动:首次购物时候若客户购买达到 113 元时候给予相应 13 元的优惠折扣券,作为下次购物时候的商品的优惠折扣,并且活动注明客户要求开具发票的时候在同一张发票上显示优惠折扣额。也就是客户需要发票时候是按照扣除折扣后的净额开具的。这样就能满足国税[1993] 154 号文件的规定,起到较好的节税效果。

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3]154 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税函[2010]56 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 上的“ 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