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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抢到的优惠券,被回收“修改”?

好不容易抢到的优惠券

却被平台“回收更换”?

日前,消费者付先生发现,自己通过某电商平台抢得的大促活动满减优惠券(面值为满199-100元),在第二天准备使用时却被平台回收。付先生向该平台反映了情况后,平台方在付先生账户中又重新发放了一张面值相等的优惠券,但注明不能叠加参与优惠,导致付先生原本参与的优惠活动失效。付先生反复与经营者交涉无果后,将情况反映至12315。

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平台方,告知消费者的诉求。平台表示,此前由于程序疏漏,导致优惠券发放过程中缺失了部分限制使用条件,后及时将错发的优惠券下架,并重新发放正确的优惠券。对于消费者的要求,平台表示无法满足。

消保委表示,已经发放至消费者个人账户中的优惠券,归消费者所有。如平台优惠券存在错误,须先行与消费者沟通联系,征得消费者(即优惠券所有人)的认可授权后,方可回收处置。经消保委反复协调,经营者仍坚持原处理方案不做调整。根据消费者的维权意愿,消保委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继续维权。

数字时代,新兴的虚拟财产往往以数据形式储存于运营商的服务器中,属于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常见的虚拟财产有游戏账号、游戏装备、虚拟货币、邮箱、优惠券等等。虚拟财产是一种可以体现在网络上具有价值的数据资源,是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

就优惠券而言,通常情况下,消费者领取的电子优惠券等虚拟财产都直接存于消费者账户中,除消费者自行使用或者有效期到期外,不会有额外变动。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即便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财产形态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同样作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相同的保护,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到侵犯时,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前,《民法典》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的依据,直接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价值载体的财产属性。但该条文以引致条款的方式一笔略过,缺少实际解决争议的措施,仍有待逐步摸索完善。

文字/图片:杨萧

编辑:吴百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