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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前,法院裁定:相关公司立即停止在支付宝中投放虚假优惠券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火爆登场,各大电商平台网购交易量不断攀升。作为交易的基础,“支付宝”APP的用户活跃度也会明显增长。一些商家因此动起了“歪心思”,利用“支付宝”的广告投放功能,批量投放、推送虚假宣传的话费充值页面,引导用户下载、注册并访问第三方APP或网页。

2022年11月10日,在收到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申请人”)申请后48小时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经审查后第一时间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维婼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甄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珏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支付宝”中投放、推送涉案优惠券。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批量投放虚假宣传话费充值券

支付宝紧急申请诉前行为禁令

“支付宝”是一款集支付、理财、社交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数字生活平台,拥有海量用户。两申请人分别为“支付宝”的运营主体和服务提供方,对该APP的经营秩序、用户流量、生态系统健康及商誉享有合法、稳定的竞争利益。

涉嫌虚假宣传及仿冒行为的支付宝优惠券领券页面

话费充值营销活动页面

近期,两申请人发现,三被申请人为引导用户使用“神奇特权”APP及官网,增加拉新和访问数量,在“支付宝”众多营销场景中批量投放虚假的话费充值页面,并以核销和使用优惠券为名诱导“支付宝”用户下载、注册并访问。同时,其界面设计高度仿冒支付宝优惠券领券页面,领券页面及直接链向的话费充值营销页面充斥着大量不实或误导性的宣传内容。在遭到大量用户投诉、两申请人采取屏蔽措施后,三被申请人仍频繁更换域名,进行批量投放,对抗两申请人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据此,两申请人认为,三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仿冒行为、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及第二条规定的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被立即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