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本报北京讯 5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药监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加强关联领域与行业监管、强化组织领导四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发展的举措。
《指导意见》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同时,《指导意见》强调跨部门综合监管,指出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从登记管理、资质审核、“证”“照”信息共享、通报会商、联合抽查检查、协同监管、行刑衔接等多个维度同时发力,构建贯通协同、高效联动的行业监管体系。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加强对医疗美容“导购”活动、医疗美容培训活动和生活美容等关联领域与行业的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力度,保持对医疗美容行业非法行医、虚假宣传、假货频现、价格欺诈等突出问题“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发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对医疗美容违法违规问题监督的共治合力;做好对合规医疗美容机构的公示,大力推进涉医疗美容机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工作,做好医疗美容行业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和公示等。 (郭婷)
本文来自【中国医药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